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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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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中药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na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 HCH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中药材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打造中药材行业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河南省中药材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和业务指导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党的组织,并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汇总分析中药材行业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河南省中药材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共同利益,规范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三)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行业研究资料;协调帮助解决会员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业务拓展活动;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政府和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河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已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业务许可的相关证照及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按照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授权审核入会资格,对符合条件者行文告知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积极参加并配合本会有关调研活动;
(七)针对经济困难会员,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减免或缓交会费;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并收回会员证书,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即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研究决定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选举,应当由理事单位代表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排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三)理事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排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单位代表总数的33%。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代表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理事单位代表调整应由所在单位或单位代表本人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1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同时决定以下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一)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常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二)审议通过常设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批准年度经费使用预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辖区街道办事处党委。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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