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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徒弟“胖丫”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3年

来源:河南省中药材协会 浏览次数:486发表时间:2019-04-22
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两名艺人赵丹(艺名胖丫)、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赵丹和郭静都出生于1986年,案发前均为本山传媒的艺人。公开信息表明,赵丹参演过电视剧《马大帅3》,和本山传媒旗下演员杨冰(艺名杨树林)为夫妻关系。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她们所销售的假药实际上为一款“纯中药减肥胶囊”,这款白绿相间的胶囊没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

4月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郭静等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赵丹(艺名:胖丫),女,1986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郭静,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赵丹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郭静、王某1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1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

郭静、王某1、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其中,王某1、谷某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10余万元,郭静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另从王某1、谷某的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0余瓶。

公开报道显示,赵丹通过三年努力,曾从230斤瘦到110斤。“2016年我在做直播时很多观众问我怎么瘦下来的,我说是吃了减肥药,他们就问我在哪儿买,我让他们进直播去咨询郭静和王某1。”赵丹供述称。

2016年初,赵丹为销售胶囊发展郭静和另一名被判刑的人员王某1帮助其从事销售活动,并通过直播平台推介两人的微信号。记者发现,赵丹在映客直播的账号“胖丫赵丹”拥有五十万粉丝,目前,其直播和视频均已被删除。

此后,上述被告人在位于北京东城区的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通过直播、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胶囊。此外,郭静和另外两名人员对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通过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其中,赵丹和另外两名人员合计销售120余万元,郭静销售18900元。

赵丹、郭静等人在宣传时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但多名证人证言及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减肥胶囊的价格基本为1900元一瓶,服用后出现了口干、心慌,甚至休克、晕厥等不同程度症状。东城区食药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案扣押的白绿胶囊中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布曲明、酚酞、氟西汀”。

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赵丹及郭静分别于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明星“市场号召力”是否影响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赵丹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对两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那么,赵丹的涉案金额和明星号召力在这起案件中对量刑有何影响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级教官张振祖律师向健康界解读说,在这起案件中,明星身份本身不会作为量刑的依据,法院最终还是以涉案金额为准。赵丹等人的涉案金额为11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金额超过5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从法院判决看,赵丹的定刑首先取决于认定的金额,或存在法定从轻的情节。

此外,对于明星、网红“带货”的行为,法律如何界定“销售”和“代言”呢?

张振祖律师表示,如果在网上直播中推荐了明确的销售渠道,并从销售额中按比例获利,就属于参与“销售”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只是按次推广收取定额的广告费用,不按销售额提成,就属于“代言”的性质。

因此,一旦明星涉及假药案的“销售推广”,首先警方要通过取证明确明星是否有“销售”行为,即便明星仅仅是“代言”,如果有证据证明明星“明知”所代言的是假药,依然负有刑责。如果明星不能被证明有“主观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受害者认为其明显的没有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尽到检查义务,依然可以发起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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